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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禄法苑 | 案例分享: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期限利益加速到期规定的实践适用

 “加速到期?不!我们法院的作法都是驳回,保护股东期限利益!”面对法官提前宣告的否定答案,天禄盟德的技术派林春燕律师却偏要闯一闯。是被撞得头破血流、灰头土脸?还是突破强大壁垒,柳暗花明又一村?2021年 6月25日下午2点30分,林春燕律师办理执行案件的分享沙龙在本所大会议室拉开帷幕。

分享案例的事实经过:

1、A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海珠法院经执行未发现B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A公司向海珠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B公司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丁某某、李某某为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各自未缴纳出资额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海珠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不能认定二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A公司认为B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可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裁定驳回A公司的申请。

3、A公司不服,遂向海珠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除外。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B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清偿对原告所负的债务,且被告丁某某、B公司当庭确认B公司目前没有收入、没有盈利,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由此可见,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此情况下,B公司未申请破产,但已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例外规定情形。最终,海珠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的诉请,判决追加股东丁某某、李某某为被执行人。


本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亮点:


1、本案为海珠法院第一例适用九民会议纪要规定判决予以支持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加速到期的案件;

2、面对海珠法院已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裁定驳回A公司的申请,并口头告知本院的观点是不支持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加速到期,公司提执行异议之诉也是白提的情况下,林春燕律师通过正确的法律分析,成功说服了公司继续委托代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成功说服法官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追加两股东为被执行人,取得全案胜利!


尾声


林春燕律师的案例分享会引起了大家的积极讨论,并获得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我们将继续通过包括沙龙分享、专题研讨、调研学习等方式,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与凝聚力。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6点【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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